2006年4月10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个人企业解散时拖欠工资怎么办
    连先生问:
    从1999年以来,我都在我村张某开办的企业打工,张某欠我一年多工资未支付。前不久,张某以企业经营亏损为由决定将企业解散。在清算过程中,张某称办厂时借了同学李某10万元钱,于是他将厂里的机器设备转让给了李某,用于抵偿欠款。请问,张某的这种做法合法吗?
    本报作答: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:“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,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:(1)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;(2)所欠税款;(3)其他债务。”第三十条规定:“清算期间,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。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,投资人不得转移、隐匿财产。”张某在企业清算过程中,以欠李某钱为由将财产转让给李某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,他们之间只是一种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,清偿顺序应首先是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、税款……,因此张某转让财产的行为应认定无效。